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南方日报记者】李晓莉
【通讯员】黄晓燕 孔淑贞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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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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